云南两男子上山捡蘑菇发现大片粪便最后竟差点牢底坐穿

时间: 2023-12-19 08:27:13 |   作者: 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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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地大物博,各类生物和植物更是品种繁多,近些年来为维持生态平衡,并且减少疾病的传播来源,

  然而尽管政府明令严禁,却依然没办法阻止某些人的行为。在捕食的过程中,自然也引发了诸多事故。

  2023年的初春,云南宾川县公安局接到当地民众报警,表示自家看养的山羊近日无故失踪死亡,在村民留心观察,跟着自家山羊一起前往山上的时候,见了大批用于捕猎动物的扣子,根据现场情况判断,这些村民失踪的山羊,有很大的可能性就是由于这个问题造成死亡。

  村民提出的相关线索,办案民警也去往了村民所说的山上进行搜查,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民警一共发现了用于非法捕猎的86扣子,以及我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的毛发。由于已经牵扯到野生动物捕杀行为,民警更是提起了高度的重视。

  在沿着线索层层搜捕之后,终于抓获到了嫌疑犯锡某和徐某,在两人的交代下,仅仅得知了事情的整个原委。

  两名嫌疑犯在二月份去往山上捡菇子的时候,发现地上有许多湿润的獐子粪便。两人对视一眼,都认为像獐子这样的野生动物一定口味比菇子更加鲜美,合计着下山拿一些捕猎材料来抓捕。

  带着扣子在粪便周围设下陷阱,两人便不慌不忙的下山了。几日之后,二人再次回到山上查看自己布置的陷阱,果然发现了一只体型不大的獐子。

  二人立马用布袋将其裹住,并下了山,并当场分食。自尝到鲜之后,两人就更加大胆,在山上多处都设置了陷阱。

  而没有想到的是,这些陷阱捕获到的不仅是獐子,还有村民们放在山上的山羊。通常,这些山羊在天黑的时候会自行返回山下,一连几日,几位村民的家中都出现了山羊未归的现象。不过由于近日是雨季,晚上可能会较为湿滑,山羊无法回来也是正常的事。

  直到一户村民的山羊回家之后,腿部有明显被扣子夹住的伤痕,村民们才开始怀疑是否有谁在山中设下陷阱进行偷猎。

  最终在警察的搜捕下,获了两名嫌疑犯锡某和徐某。在二人家中搜查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偷猎工具和自制的被一并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而声称不知情犯罪如何判刑,则要看涉嫌罪名,如果确实不知情,法律也不能推定为知情,这样的一种情况下不涉嫌犯罪或酌情考虑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和赵某以不知道猎物是野生保护动物为由为自己的罪名开脱,如果经过调查之后了解到,当事人确实存在不知情状况,并通过其生活背景及教育水平判断,对方对野生动物相关条例确实不知的情况下,会考虑减轻处罚。

  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始终都坚持“不得因不知法律而无犯罪故意”的原则,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其结果的形式违法性。

  两位嫌疑人张某和赵某虽然说着自己并不知道獐子是野生保护动物,但他们仅仅通过粪便就能够识别出该动物的行踪与轨迹,所以从侧面反映他们对该动物的了解。

  而地处云南这样一个野生动物较多的环境,即使在不执行情况下,也应当明白其属于野生动物不得捕杀。因此,他们所称的不知情并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此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林麝作为我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与世界濒危动物,其重要性可想而知。张某和李某在执行情况下对其进行非法捕猎,已经触犯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按照法律,将处五年或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和赵某非公务人员私藏的行为已经触犯了非法持有私藏罪。在我国,属于严禁物品之一,处罚也将根据情节程度进行判定。

  对于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公安机关将扣留其并缴纳罚金,情节严重者将处罚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

  一个物种的消失所影响的,绝对不只是一个群落。它所带来的连锁效应很快就会危及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许多人为了一时的口腹之欲,不顾子孙与后代的发展。这种行为实在是愚蠢又无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工作任旧存在许多短板,需要国家和人民一起努力,才能将其修补完善。